工期纠纷处理
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工日认定需依据开工令载明日期,若因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实际进场日或政府批准日为基准。竣工日认定区分三种情况:一次性验收合格以提交报告日为准,整改验收以合格日为节点,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工期顺延需满足承包人申请、理由充分或发包人违约等条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时可主张顺延。
质量纠纷责任划分
承包人因施工质量问题需承担返修及赔偿责任,发包人过错责任包括提供缺陷设计、不合格材料或指定分包质量问题。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主张质量缺陷,需自行承担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仍由承包人终身担责。
结算争议解决规则
招标项目应以招标文件为结算依据,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参照清单类似项目或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结算。工程量争议优先以签证为依据,无签证则按图纸等辅助证据确认。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贷款利率;垫资条款需明确约定,未约定利息则不支持资金占用费。
特殊条款效力认定
非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条款有效但利息受限制,政府项目禁止垫资。同一工程多份无效合同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版本,无法确定时以最后签订合同为结算依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文件需综合判定开工日,不得单独作为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