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的申请与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规划局或经授权的镇政府;乡村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需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级规划局核发。规划修改需遵循控制性详规修改限制,确需调整的须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承担规划变更补偿责任。临时建设需符合控制性详规、近期建设规划及交通安全要求,影响近期规划或交通安全的将不予批准。
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申请,需满足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条件、资金安排等六项条件。社会投资的低风险房屋建筑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开工。例外情形包括政府重大工程(采用开工报告制度)、文物修复(由文物局审批)及军事工程(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农民自建房、小型工程等四类项目无需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的后续监管与规划验收
施工许可证需在领证后三个月内开工,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停工需报备,停工满一年复工前需重新核验施工条件。规划验收需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经核验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局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时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控制性详规和规划条件,涉及规划修改的需依法备案并履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