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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3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33:01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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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所有权四项权能

# 用益物权类型特征

# 担保物权三种分类

# 建设用地流转规则

# 土地承包合同设立

# 居住权登记设立

# 地役权合同生效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 质权转移占有

# 留置权法定担保

物权分类与所有权
物权制度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受公共利益限制(如政府征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涉及他人物权,前者强调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后者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
用益物权分为五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设立,需登记生效,流转时需遵守“房地一体”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合同生效设立,保障农民生存权益,承包期满后不得随意收回。居住权需书面合同并登记,专用于住宅且不可转让。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物业,合同生效即设立,无需强制登记。
担保物权的核心特征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如抵押塔吊);质权需转移占有(如质押手表);留置权为法定权利,无需协商即可扣留债务关联物(如扣留欠费车辆)。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标的物占有状态及设立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通过出让(有偿有期)或划拨(无偿无期)取得。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需归还国家。流转时需满足剩余期限限制,并连带处分地上附属物。
案例分析及法律要点
通过修理厂留置汽车吊、居住权设立等案例,说明物权制度的实际应用。例如,留置权要求“欠A扣A”,质押需“欠A扣B”;居住权需登记且不可继承。地役权案例中,停车权因合同生效设立且附着于土地,买受方可继续主张权利。
习题与实务要点
涉及物权归属、设立条件及法律限制的习题解析,强调登记生效(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与合同生效(如地役权)的区别,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核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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