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管辖与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的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般原则,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争议,需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处罚,但涉及公民健康或金融安全的追溯期延长至五年。
处罚适用情形与程序要求
不满14周岁或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时不予处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等情形可重新或减轻处罚。行政机关需在立案后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需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当场处罚适用于警告、公民200元以下或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并备案。
听证程序与执行机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罚款等处罚需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非涉密案件需公开进行。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听证由非调查人员主持。罚款执行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逾期未缴按日加收3%滞纳金,超30日未履行可强制执行。
特殊情形与权利保障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申请暂缓执行,当事人享有复议或诉讼权利。罚款、没收财物等需全额上缴国库,禁止与考核挂钩。执法人员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不得处罚,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