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交通信号包含交通标志、标线及交警指挥,其中交警指挥优先级高于固定信号。道路施工需经道路主管部门审批,若影响交通安全还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方须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需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验收方可恢复通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遮挡交通设施,学校、医院等场所需设置行人过街设施。
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通行遵循分道行驶原则,未划分车道时需靠右行驶。交叉路口禁止超车,右方车辆及左转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非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限速15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禁止驶入。危险品运输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货车严禁载客。
高速公路特殊要求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需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工程车、洒水车等特殊车辆可不受分道限制但不可逆行。公安机关可在高速公路执行紧急拦截,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拦截车辆。违反通行规则的行为,如超速、违规载货等,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