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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1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22:17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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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工商保险赔偿范围

# 民事赔偿权利主张

# 无效安全生产协议

# 紧急撤离操作规范

# 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 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 从业人员安全权利

# 从业人员安全义务

# 工伤民事赔偿叠加

# 隐患报告处理流程

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概述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劳动安全知情权、批评检举权及紧急避险权。其中,紧急撤离操作规范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需先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后方可撤离,避免危害扩大。单位不得以无效安全生产协议(如“工伤免责条款”)免除责任,但此类条款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效力认定不受影响。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叠加

根据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受损时,工商保险赔偿范围民事赔偿权利主张可并行。例如,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而个人财产损失(如衣物、眼镜)可通过民事赔偿单独主张,体现工伤民事赔偿叠加原则。

事故隐患处理与责任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报告义务时,需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形成隐患报告处理流程。若单位未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可越级上报。案例显示,机械操作工发现供电线路裸露时,正确做法是报告而非直接处理,突显职责边界。

典型案例与法律责任

企业若签订无效安全生产协议(如“过错免责条款”),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单位不担责。从业人员行使紧急避险权时,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例如,基坑作业人员发现坍塌风险后,应局部停工并逐级上报,而非全员撤离,体现风险处置的分级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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