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劳动安全知情权、批评检举权及紧急避险权。其中,紧急撤离操作规范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需先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后方可撤离,避免危害扩大。单位不得以无效安全生产协议(如“工伤免责条款”)免除责任,但此类条款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效力认定不受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受损时,工商保险赔偿范围与民事赔偿权利主张可并行。例如,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而个人财产损失(如衣物、眼镜)可通过民事赔偿单独主张,体现工伤民事赔偿叠加原则。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报告义务时,需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形成隐患报告处理流程。若单位未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可越级上报。案例显示,机械操作工发现供电线路裸露时,正确做法是报告而非直接处理,突显职责边界。
企业若签订无效安全生产协议(如“过错免责条款”),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单位不担责。从业人员行使紧急避险权时,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例如,基坑作业人员发现坍塌风险后,应局部停工并逐级上报,而非全员撤离,体现风险处置的分级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