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规范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需两人同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确保执法权合法性。执法证需包含国徽及人员信息,非持证人员(如辅警)无权单独执法。检查涉及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时需履行保密义务,检查记录需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若拒绝签字,需记录在案并上报监管部门。
联合执法与强制措施
多部门应协作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单独检查的需互通信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停止供电或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措施,紧急情况除外。停止供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安全公益诉讼与违法行为处理
安全公益诉讼需由检察院提起,适用于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实际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诉讼类型包括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后者被告为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实施惩戒措施,如加大检查频次、暂停审批、上调保险费率等。
执法权限与违法责任
执法人员可查封违法设备或场所,责令立即停止危及安全的作业,但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处罚需符合法定额度。涉及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如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且存在现实危险),可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死亡事故的举报核查需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确保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