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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10节课21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1)

主播: 琳琳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23:23
一建(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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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筑市场参建主体

# 法人单位分类

# 法定代表人责任界定

# 非法人组织债务责任

# 项目经理职责定位

# 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

# 特别法人设立条件

# 项目部法律责任归属

# 注册职业人员责任

# 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建筑市场参建主体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注册职业人员作为主体之一,需在相关文件签字并承担职业责任。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明确,如包工头可向上家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一般建筑工人不纳入市场主体。
法人单位分类涵盖营利法人(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及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特别法人设立条件需经法定程序,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为自身,独立于上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责任界定强调其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后果,但私人行为自行负责;章程对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项目部法律责任归属明确其非法人属性,行为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职责定位要求所有项目必须设立,负责全面管理。非法人组织债务责任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如材料款纠纷中可追溯至设立人。
注册职业人员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相关,如施工企业需对项目部签约行为负责。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及特别法人设立条件等概念补充了教材未详述的内容,为理解建筑市场主体提供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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