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物权,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其行使需符合公共利益限制。用益物权涉及对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则包含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用于债务担保。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两种设立方式,需登记生效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合同生效设立,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支持依法流转。居住权专为特定自然人设立,需书面合同及登记,一般无偿且不可转让。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依附于需役地不可分割。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前者保留抵押物,后者转移质押物。留置权为法定权利,体现“欠A扣A”原则,无需协商。动产质押需双方合意,以“欠A扣B”为特征。案例分析显示,拖欠修理费导致留置设备属法定行为,而协商质押手表则属意定担保。
国家土地公有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地表、地上、地下),但新设权利不得损害既有用益物权。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需归还。宅基地和承包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流转受限,需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需登记生效;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即设立,但登记可增强对抗效力。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登记保障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以动产交付为要件,留置权则通过法定条件自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