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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4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

主播: 琳琳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37:13
一建(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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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 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 留置权优先清偿顺序

# 担保合同独立有效性

#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 动产浮动抵押范围

# 有权占有无权区分

# 占有保护时效限制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涉及三种物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可约定独立有效;若担保合同无效,各方需按过错分担责任。抵押权需区分不动产(登记设立)与动产(合同生效设立),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抵押时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处分,新增建筑虽非抵押财产但需一并拍卖。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交付设立)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凭证交付设立)。应收账款、基金股票等需办理质押登记,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得质押。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担保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按登记或交付顺序清偿。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扣留后需经60日催告方可处置。同一动产被抵押、质押并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如施工场地使用权)和无权占有,准物权保护规定占有被侵占后一年内可主张返还,超期则仅能索赔。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但占有保护需区分自主与他主占有。施工单位的场地占有属他主有权占有,受妨害时可要求排除,但返还请求受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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