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涉及多种责任类型和具体规则。在侵权责任类型中,过错责任强调行为过错作为赔偿前提;无过错责任则规定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推定过错要求建筑物管理者自证无过错;公平责任用于高空抛物等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存在显著差异。共同侵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等串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则根据是否可划分责任比例或是否单独导致损害,分别适用按比例分摊或连带赔偿。教唆帮助侵权需区分被教唆者民事行为能力,确定责任主体。
产品侵权责任制度明确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方或销售方索赔。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发现缺陷后立即停止销售并整改,恶意侵权且造成严重后果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仓储运输导致的缺陷由生产销售方先行赔付后追偿。
建设工程侵权类型包含建筑物倒塌、悬挂物脱落、高空抛物等情形。建筑物倒塌由建设施工单位连带赔偿,悬挂物脱落由管理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人分担公平责任。公共道路施工需设置警示标志,未尽义务需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涵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近亲属范围决定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需遵循同命同价原则。劳务派遣责任明确由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情形包含紧急避险责任归属、第三人过错追责及受害人过错减免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自甘风险可免除行为人责任,自力救济需符合法定条件。产品侵权与工伤赔偿存在责任竞合,需区分法律依据和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