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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28节课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2)

主播: 伊伊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29:58
一建|法规|精品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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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施工工期争议处理

# 开工令生效日期

# 工程竣工时间认定

# 工期延长条件确认

#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 过错责任比例分配

# 工程款结算争议

# 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 工程款拖欠处理

# 施工垫资条款效力

工期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履行中,实际工期通过实际竣工日减开工日及顺延天数计算,若与合同工期不符则涉及工期奖励或罚款。开工日以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若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延误,按具备开工条件或实际进场日计算。竣工日认定分三种情况:验收合格以提交报告日为准,整改后验收以合格日为竣工日,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工期顺延需满足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或合理申请未获签证但理由成立等条件。
质量纠纷的责任划分
承包人质量过错需承担返修、赔偿责任;发包人过错责任包括设计缺陷、材料不合规及指定分包不合格,责任比例由法官综合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主张质量问题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缺陷外,法院不予支持。质量争议举证责任中,发包人需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相关,否则推定为其使用不当导致。
结算纠纷与款项处理
结算争议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依据。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参照清单类似项目或地方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欠款利息按约定或贷款利率计算;工程垫资需明确约定,无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付款时间未约定时,以交工日、提交结算日或起诉日作为应付款时间节点。政府项目禁止垫资条款,非政府项目垫资条款有效但利息需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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