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制度涉及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及公平责任。过错责任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如监理失职导致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缺陷(如生产商赔偿)、交通事故等情形。推定过错需行为人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如建筑物倒塌责任由建设施工单位连带承担。公平责任用于无法明确责任时,如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人合理补偿。
共同侵权包括串通行为(如建设、设计、施工方合谋偷工减料)及教唆帮助侵权,责任主体需连带赔偿。分别侵权分为三种:能分清责任比例时按比例赔偿;无法区分则平均分担;若任一行为足以导致损害,则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多厂家不合格建材共同致害,按检测比例或连带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惩罚性赔偿需满足恶意侵权且后果严重(如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致人死亡)。紧急避险责任由引发险情方承担,如道路施工未设警示致避让事故,由施工单位赔偿。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多适用推定过错,如建筑物倒塌由建设施工单位举证无缺陷;外墙悬挂物脱落由管理人担责。产品侵权中,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或销售方索赔。产品缺陷需召回整改,若未及时处理致严重损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劳务派遣工侵权由用工单位赔偿,如施工中致人损害由施工单位担责。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住户分担补偿。公共道路堆放物致害由管理人担责,需证明已尽清理义务。施工未设安全标志致损,由施工方承担推定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