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首选方式,因其流程透明、市场竞争充分,能确保采购人以合理价格获取优质服务。当技术复杂、潜在投标方有限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时,可选择邀请招标,但其耗时较长的缺点需权衡。
对于紧急采购需求或技术复杂项目无法明确规格的情况,竞争性谈判成为替代方案,其成交原则以最低报价为准。询价采购适用于规格统一、价格稳定的场景,但需防范供应商串通风险。单一来源采购仅在特殊条件下允许,如唯一供应商或紧急不可预见事件,存在价格协商难度。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框架协议通过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建立供应商群并设置最高限制单价,第二阶段通过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选择成交供应商,适用于重复性小额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则直接按预设标准执行,灵活性较低。
创新合作采购是新增方式,针对市场上无现货的研发类项目,需承担研发失败风险,强调与供应商合作突破技术限制。不同采购方式的成交原则差异显著,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性不可更改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