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分为资质违法、承揽业务不良、质量违法、安全违法和拖欠工程款五大类。资质违法行为包括超资质承揽工程;承揽业务不良涵盖串标、挂靠、转包等;质量违法涉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施工等;安全违法主要指违反安全管理条例;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被单独列为违法行为。
营商环境制度重点规范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禁止设置歧视性资格审查标准或无关规模条件,如办公面积、注册资本等。业绩要求不得限定特定区域或行业,禁止强制要求法人到场、现金保证金等不合理门槛。抽签摇号确定候选人被明确列为负面行为,财务指标设置需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后30日内付清款项,合同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0日。拖欠需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则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禁止以审计拖延付款、强制商业汇票支付等行为,明确审计结果与合同冲突时以约定为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结合检查结果公开,平衡监管成本与效果。该机制重点抽查非黑名单企业,避免全面检查造成的行政资源浪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透明度。
施工企业需区分质量违法与安全违法界限,如材料检测缺失属于质量违法,分包资质违规属于安全违法。拖欠工程款法律责任强调对中小企业的倾向性保护,大型企业需注意合同利息约定不得低于贷款报价利率,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