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核心是为债务履行提供保障。担保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但可通过独立性条款约定例外情形。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需按过错分担责任,而非完全免责。
不动产抵押权通过登记设立,未登记不生效;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财产需为可流通物,禁止抵押范围包括公益设施、权属争议财产等。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抵押,新增建筑虽需一并处分,但不属于抵押财产。同一财产多抵押时,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均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动产质押以交付为设立条件,未移交则不生效;权力质押需区分有无凭证,如汇票需交付凭证,应收账款质押需登记。企业可对现有及未来动产进行浮动抵押,但需注意其动态特性对实现权利的影响。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且需经60天宽限期后方可处置。同一财产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具有准物权性质。占有保护包括排除妨害、返还占有请求,但侵占超过一年则丧失返还请求权。施工企业对工地的占有属他主有权占有,若被侵占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与建设单位的物权返还请求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遵循“登记/交付时间优先”原则,浮动抵押需关注企业动产动态变化,权力质押需严格履行登记程序。实践中需注意担保合同独立性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公益单位非公益设施抵押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