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四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权利。用益物权分类涵盖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涉及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担保物权类型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于债务担保,其中留置权法定扣留无需协商,而动产质押协商设立需双方合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需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用途受限且不可擅自变更。其流转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需归还国家。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抵押等,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剩余年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法律保护,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期满可依法续包。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因自然灾害灭失后可重新分配,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益。
居住权合同登记后设立,仅限住宅且不可转让或继承,通常无偿设立,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时消灭。地役权合同生效即成立,依附于需役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通过合同约定利用相邻土地停车便利。
抵押权与质权区别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抵押物保留在抵押人处(如塔吊抵押),质物由质权人控制(如手表质押)。留置权法定扣留适用于欠款与扣押物直接关联(如欠修理费扣车辆),无需协商即可行使。
地役权与租赁权对比:地役权不转移占有(如停车场共用),而租赁权需转移管理权。物权登记规则差异体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需登记设立,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