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两类,分别对应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与乡/村规划区的建设需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规划局或经授权的镇政府核发,需审核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规和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级规划局审批,重点审核乡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的合规性。
规划修改需遵循严格程序,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必须组织听证会,并依法补偿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损失。典型案例显示,政府擅自修改规划导致居民权益受损时,需通过听证程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信赖利益,体现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需满足用地批准、规划许可、资金安排、施工企业确定等六项条件。例外情况包括政府重大工程(实行联合开工报告制度)、文物保护工程(由文物局审批)及军事工程(授权专项管理)。临时建筑、抢险救灾工程等四类项目无需施工许可,但仍需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施工许可证需在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停工需1个月内报告,停工满1年复工前需重新核验条件。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后直接发证,事后抽查补交材料。开工报告项目则需6个月内开工,无延期机制,停工复工均需报备。
规划验收是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未经核实的工程不得交付。临时建筑审批需规避控制性详规冲突、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及交通安全风险。施工许可证内容变更(如工程规模)需重新申领,确保与施工合同一致性,违反规定将面临许可证作废或行政处罚。